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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休病假,公司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

2024/3/13

典型案例

赵先生在某公司被录用为技术员,签订了试用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赵先生因病需要休假一周。公司认为赵先生的身体状况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赵先生不服,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不得以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休病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必须支付赵先生赔偿金,并恢复其工作。


案例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疾病或者非工伤的身体原因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除非经过劳动者申请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否则不得解除。” 本案中,赵先生仅需短期病假,并未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案例点评

    该案例反映了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在员工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因员工的临时病假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