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4/16
【争议焦点】
停工留薪期满后,员工未返岗,公司也未通知返岗,是否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停工留薪期满后双方均无积极意思表示,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公司既未通知王某返岗,亦未对其作出其他工作安排,而王某亦未返岗工作。
鉴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可以过失性辞退的情形,本院据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3月27日因协商一致而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143.31元,工作年限为2年1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应为2.5个月工资。
王某主张17741.5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尊重。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17741.5元。
提起上诉:员工未返岗且主动申请仲裁主张工伤待遇,应视为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上诉理由:
王某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未返岗工作,也未向公司提出继续治疗要求或请假申请。
王某未及时返岗工作、未提出继续治疗要求、未提出请假申请,以及主动申请劳动仲裁并明确提出要求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仲裁请求的行为,足以证明是王某自愿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王某答辩理由:
我停工留薪期满后,公司未通知我返岗,亦未作出其他工作安排,在此情况下,我未返岗具有客观原因。
法院在双方均未作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积极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满次日因“协商一致”而解除,是结合案件事实对法律关系状态作出的合法、合理的认定。
二审判决:停工留薪期满后双方均无安排或返岗,一审认定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构成工伤、伤残九级。
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王某停工留薪期满后,公司既未通知王某返岗、亦未对其作出其他工作安排,王某亦未返岗工作,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视为于停工留薪期满后协商一致而解除,进而判令公司向王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亦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4月2日
案号:(2026)冀03民终568号
【实务要点】
1.停工留薪期满后的返岗通知义务
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建议用人单位主动通知返岗或安排工作,若单位不闻不问,员工亦未主动返岗,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双方以默示行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风险
一旦被认定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不能简单以“员工未请假未返岗”为由主张员工自动离职或单方解除。
3. 规范工伤员工管理流程
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工伤员工跟踪管理制度。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书面通知员工按时返岗;若员工逾期未返岗且无正当理由,单位应及时依据规章制度按旷工处理并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以避免陷入“协商解除”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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