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4
讨论许久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终于尘埃落定,并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颁布。2018年,正值改革开放40年,今年的改革力度让大家虎躯一震,个税、社保调整并举,实施时间也重合,引发大讨论,朋友圈满是对个人收入的花式调侃,接连刷屏、占领头条。
金税三期上线后,五证合一+税收实名认证+国地税联合稽查+个人税号+信用体系+个税改革,面对新的征、管、查,企业的薪酬设计、激励机制、财税筹划势必要做出新调整。
新个税法的出台,也势必会对现有薪酬结构、用工模式,包括对人力资源服务业、财税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带来颠覆性影响。本文提纲挈领地谈谈我对新个税法的三大核心变化和三大颠覆性影响,并最终复盘企业的面对策略。
核心变化一:分类征税调整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建立新的个人所得项目体系
新个税法中,应税个人所得项目的构成从原来的11项减至9项,除了之前草案已经取消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新税法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也不再保留,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税制模式将原先分类征税的模式调整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次作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征税,适用统一的*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新法为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这三项所得提供了20%的费用减除,其中,稿酬所得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再享受30%的减计,实际相当于按收入全额的56%计税。新的收入额确定方法对于劳动性所得来源多样或以稿酬、劳务报酬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为主的纳税人来说是利好消息。
新税法对经营性所得、资本所得和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作为分类所得按次计算征税,并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而针对劳动性所得,调整征管方式为雇主预缴、个人自行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按年汇总征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新个税法分两步走:
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
第二阶段:2019年1月1日之后。新个税法的实施,相较于一阶段,由于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减税幅度将会更大。
核心变化二:建立个税综合扣除机制 新增五项家庭必要生活开支为扣除项
新个税法完善税制要素,初步建立了个税综合扣除机制。这一综合扣除机制,除了年6万元的免征额、专项扣除费用(制性社会保险缴费和住房公积金缴款)、其他扣除费用(如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缴费、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等)外,还再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老人赡养费用等专项附加扣除,这几项正是横亘在新中产面前的五座大山。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称:流向专项附加扣除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拿得到的。比如房租和房贷利息,这两项只能取一项。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表示,在具体操作中初步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申报就能扣除;二是预缴就能享受;三是未扣可以退税;四是多方信息共享。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的是,新增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标准、凭证、时间节点要求等,如何落地执行。上述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种类及扣除标准的进一步配套文件、综合扣除机制的更新完善等,值得期待。
新的个税法,也对企业提出新的要求,首先应熟悉应税所得的分类,关注后续出台的各类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扣除规定与标准,以便充分享受此次税改带来的红利。同时注意按后续规定留存必要的扣除凭证及证明文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工作未来会列为人力资源日常工作list中。
在美国,作为扣缴义务人的雇主方还有义务在年终向雇员、联邦及州税务机关提供该雇员的年度所得及扣缴信息汇总表。该表汇总了雇主在上一纳税年度向该雇员支付的所得、代扣代缴的税款,以及医保和社保等信息,作为个人准备纳税申报表的信息基础和依据。
核心变化三:引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 并强化反避税规则
新个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税务居民决定了个税法对谁适用,对谁的全球所得行使管辖权。税收居民的概念将影响到中国境外工作员工管理,以及外资企业、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华的纳税范畴及工作安排。
这样一个简单明了、易于判断税务居民判定标准将会使得CRS真正开始发威,境外银行预计会加大对中国客户税务合规的审查。
个税法增加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可以预见,高净值人群与关联公司须遵循公允交易原则,而通过离岸公司持有金融账户的架构行不通了。除了上述三大核心变化外,不得不关联的另一个政策变化是,根据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及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以上核心变化,对于之前社会保险缴纳不合规(未按本单位职工人数及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的单位而言,无疑,合规压力剧增。(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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