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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已68岁,签了劳务协议,工作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2024/7/9

案件详情

2021年6月1日,康大环卫公司聘用已年满68岁的蔡惊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蔡惊为公司提供劳务,报酬为每月880元,每月30日前支付;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双方还对劳务标准、权利义务即责任承担、纠纷解决等做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蔡惊到公司从事保洁工作,负责公路的打扫及捡拾垃圾。

2022年3月15日15时许,蔡惊驾驶电动三轮车捡垃圾时与小汽车相撞,蔡惊受伤,交警认定蔡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22年8月3日,蔡惊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过调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蔡惊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蔡惊在工作时因工作原因受伤,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争议焦点

公司上诉: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

人社局答辩意见如下: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纳入了工伤认定,进一步拓展了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保障了该群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平等权益。

 

           二审判决

公司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且与最高法院答复不符,法院不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